丽水市秀山小学学校章程
丽水市秀山小学位于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南明山街道秀山路102号,瓯江南岸,南明山麓,2016年秋季正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对外办公电线。学校融入中国古典园林设计元素,追求山水园林式布局,形成大小不一、错落有致的院落。同时,加入廊道和片墙理念,将整个学校建筑联结在一起,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便利的学习生活空间。
学校教学楼各班配备一体机,每层楼设计阅读区;运动活动场地包含室内外网球场、篮球场、乒乓球场等;功能教室包括图书馆、阅览室、书法室、音乐室、美术室、舞蹈室、心理咨询室等;同时,学校逐步打造智慧校园,实现校园万兆网络、监控防盗报警系统全覆盖,现已配备多功能厅、录播室、VR等现代化多功能教室。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办学思想,遵循“让每一个人都成为一道秀丽的风景”的办学理念,秉持“和雅润秀,品质如山”的校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开放包容的办学模式,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抱朴归真、顺势而为”的教师队伍,致力于培养一批批“身心健康、乐学善为、秀外慧中”的新时代好少年,将学校办成一所“质量优良、文化凸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学校。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丽水市秀山小学,英文译名为LISHUI XIUSHAN PRIMARY SCHOOL,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秀山路102号。
第三条 学校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行业管理部门为丽水市教育局,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五条 学校面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丽水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以生为本,学校关注学生的终身发展。小学阶段是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的关键时期,学校不仅仅注重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更注重并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致力于为每个学生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特长和个性发展,使其在成长过程中不同寻常地发挥自己的天赋和能力,学校成为学生成长的乐园。以师为要,学校助推教师的专业成长。以家为依,学校引领家长科学育人。学校在努力成就每一位孩子的同时,成就每一位教师,成就每一个家庭,让任何一个人都能够在学校和社会中都成为一道秀丽的风景,成为自己人生中最璀璨闪耀的存在。
“身心健康”是指个人在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都处于良好的状态。学校不仅注重实行系统的体育锻炼、规范的作息,保证学生身体健康,而且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培养身体健康、人格健全、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阳光少年是学校重要的育人目标。
“乐学善为”是指让学生乐学习,乐成长。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习惯,强调学生的品德建设,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人文精神,培养道德意识、正确的价值观,让学生成为“乐学善为”的优秀公民。
“秀外慧中”指的是在学生的外在形象和内在素质的培养上做到兼顾。学校在此目标中强调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以积极向上的核心价值观激励学生,成为充满活力的“秀外慧中”的人才。
和雅润秀:润为水,润泽,润色;秀是秀美,优秀。“润秀”指我校如同默默滋养水阁人民的瓯江流一般,无私润毓优秀学子的博大胸怀。和而不同,雅而有致。此处,“和雅”一则指我校教师的“和爱、儒雅”,学子的“和慧、文雅”;二则指 “和美、优雅”的校园文化环境氛围,以及二者之间的和谐统一。
品质如山:教育以如山的品质,保持高尚的情操,坚守远大的志向,坚定顽强的意志,一旦确定方向,应一以贯之,不畏艰难,不计得是失,方得始终。将山之实、山之灵和山之秀的核心文化精神迁移融入到学校教育中,以“山品教育”文化为资源,拓展延伸,使德育课程实施凸显校本化,奠基孩子一生品质。
强调了师生保持心灵纯洁、勇于实践、踏实钻研的学风,二者相互依存。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传统的道德理念仍可以为我们提供正确的指引,帮助我们保持内心真诚,克制贪婪和自私,以真实的心态去面对自己和他人,从而成为一位有价值的人。
“抱朴归真”和“顺势而为”是一种有内涵的校风。它们帮助塑造学生真实而自信的个性,强调学生独立思考,追求本真,适应变化,发现导致成功的选择方案。它们也能够激励学生对待生活和学业坦诚和创新,进而打造出更优秀的学者和更出色的成才者。
“上善若水”和“水滴石穿”是一种悠久的学风。它鼓励学生从柔弱、谦虚和耐恒中发现自己的潜能和心灵的丰富。在这种校风中,学生不仅能学到有效的学习方法,还能够具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和价值观,在校园中学会与人相处,在竞争中取得胜利。学生们可以通过此校风拥有一种自盼、自信、自律和不懈改研的学习风气,充分发挥个性创新的潜质,将来成为社会中的价值人才。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和法规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四)劳动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绩效奖励权: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八)申诉表达权: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在学校工作中,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的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党支部会议是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主要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支部会议的议事范围、原则和程序,确保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1.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讨论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政治生态建设动态分析研判会、廉政建设专题分析会等。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抓好学生德育工作。
4.做好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6.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大队部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听取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派、老干部等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并研究决定其向党支部请示的重大问题.
1. 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课程实施方案及校本课程纲要等。
2.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3. 国家课程方案落实教材政策落实、思政课改革创新、“大思政课”体系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建设等。教辅、课外读物、教学资源、教学终端等各类进入学校教学内容的审查把关、推荐、备案等情况。
4.学校年度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等。
5.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学校品牌等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1.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2.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做好教师等人才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管理、服务和职称评聘等相关工作,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培养工作。
3.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发现学校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支部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组织的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副校长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与校长办公会议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党组织的领导与校长负责制的有效衔接。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3名。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执行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主持。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各项工作高质量开展。
1.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中,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等,一般应当先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方案。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3.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教学、后勤、德育等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招生、学籍管理及相关政策的解释,课程设立、安排、实施,课后托管内容安排及管理。对全体教师的日常教育教学进行管理工作:包括课务安排、教学工作任务调配、出勤、培训、教育科研及个人专业成长等。
4.执行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5.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对于小型项目或维修、改造、服务类,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实施,10000元(含)以上按照“三重一大”项目提请学校党组织进行决策。
6.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的重要事项。
7.执行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的重要事项,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
7.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学校招生,学生学籍管理,奖助学金评审,学生奖励和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8.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课程实施水平以及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等重要措施。学校科学教育活动和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9.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重要事项。
11.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12.履行法律和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承担起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在学校内控制度和三重一大事项规定范围内,进行日常学校运行资金及平时人员常规性的待遇、绩效、工资审批支出,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同。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有关决议的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员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少年先锋队、共青团等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教职工同意。主要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学校办学宗旨、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膳管会)。膳管会由教职工、家长代表组成,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定期公布账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校监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审核权和调查权。主要负责对学校财务报告、信访举报、制度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校务监督委员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符合党组织的决策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校长、副校长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丽水市教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校长、副校长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九条 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丽水市教育局的考核和本校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经营事物的规模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校内通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完整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丽水市教育局和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丽水市教育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党组织备案,确保资产管理符合党组织的决策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因教育布局调整等原因需终止办校的,经丽水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经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向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丽水市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营业执照公示